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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章程

(2019年6月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大学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科技部2006年发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简称“伦理委员会”)贯彻执行《云南省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及有关法规、标准。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和监督本所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繁育、饲养、生产等,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及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全称:云南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ommittee on Animal Research and Ethics of Yunnan University。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第六条 组织构架:设主任1名,委员6人, 由从事医学、药学、基础研究相关学科的校内及校外专家组成。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行例会制,每年不定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重大事件则临时召开。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保护科研人员与实验动物的合法权益。制定委员会章程、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伦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并至少每两年进行检视以保持与最新法规、指南的相符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研究所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伦理审查工作具有独立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机构伦理委员会会议并对提交审查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查、讨论和表决 ;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等应进行日常福利、动物实验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动物实验及动物的繁殖、饲养等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批准研究项目的基本标准是:

(1)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制止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等级替代高等级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的原则。

(2)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3)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实验动物项目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第十一条 申请伦理审查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伦理审查申请表;

(2)伦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额外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仅对在云南大学校内开展的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对于与外部第三方合作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还应对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诚信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涉及与外部第三方合作的研究项目,原则上可使用合作方出示的伦理证明,但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伦理审查申请表须有伦理委员会印章及伦理委员会主任签章或签字方可生效。申请研究项目未获批得伦理委员会审查证明前,不得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者应严格按照获批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实验,且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伦理审查。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需要修改研究方案时,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修改后的研究方案再报伦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地址: 云南昆明市呈贡区云南大学呈贡校区庆来南路(生科院旁)

邮箱:ynulac@ynu.edu.cn

电话:0871-6595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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